上海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浏览次数:1671


 

上海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23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正常开展的物质条件。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二级管理系统,学校由一位分管校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并设归口管理机构协助分管校领导工作,各学院及处级部门要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学院或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必须由资产管理部门从全校的实际出发,统一规划,按照适从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帐、签、物三相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1.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除图书类以外的全部固定资产,具体固定资产定义见第三章。

2. 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类(包括电子图书类)固定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含横向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的固定资产工作;开展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

3.组织固定资产配置方案的审核,组织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的制订;落实政府采购计划,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4.负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中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维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及总账,负责固定资产数据的上报。

5.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管理,以及设计、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以及使用效益的考核。

6.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评估鉴证、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实物处理和变价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我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3.图书、文物、陈列品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4.无偿调入或受赠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5.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定价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 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 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九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与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相适应,要精打细算,全面规划,根据需要,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条  添置固定资产的申请审批手续

1. 使用学校经费添置固定资产,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下拨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设备添置计划,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于网上“上海理工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设备请购清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2. 临时添置固定资产的,必须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估价报告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基金会以及外聘专家组成的价值评估小组出具。

4. 凡添置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5. 添置单件为5万元及以上设备的或批量添置的设备5万元及以上的应进行招标,详细办法参见《上海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添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档案员或兼职档案员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到场,技术资料原件要归档;其他添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验收核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在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等,并在财务处办完报销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应按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提出整改或退货、索赔等要求。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和部门(院、处)两级管理,有研究所、教研室、实验室的单位要实行本部门归口分级管理,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和损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帐签制度,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教育部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全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标签,各使用部门必须有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帐,每台固定资产都需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随时查对,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使用部门每年对帐一次。

第十四条  校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帐,按一级分类记录各固定资产的价值,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至少每年对帐二次,以确保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对由学校经费添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配都须经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如确实需要拆卸改装等变动,必须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除追究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可收回这些资产,调配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己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变动

第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如有资产维修,需向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修理。资产的重大修理、修缮或改扩建等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5万元以上的设备修理为重大修理,2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改扩建为重大修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内部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该章中固定资产的变动不涉及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和置换。固定资产变动手续,统一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进行这类变动。所有固定资产变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都必须交学校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免税政策,严禁将在进口免税期内的教学、科研设备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凡有发生的一律追回。否则按偷漏国家关税对相关责任人和所属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在每年上半年提出报废申请,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审核汇总,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聘请上海市财政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技术评估,上报上海市教委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获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被窃,应及时报警并取得报警受理记录,凭警方出具的失窃证明办理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报。其他情况如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状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并予以赔偿,赔偿细则见《上海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重复购建固定资产,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均须纳入《上海理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在全校范围内开放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人员使用共享共用固定资产,技术人员应对使用人进行培训和指导。使用人应遵守承接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操作规程,虚心学习、认真操作,如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章  清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地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核对盘点。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制定资产盘点计划,并向各资产使用部门下达盘点指令,各使用部门按照盘点计划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盘点工作,结果经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