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8〕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多样化用工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部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学校职工的组成部分,享有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学校及用人部门人事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以下岗位人员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
1. 管理岗位九级及以下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及以下人员;
2. 专职科研岗或其他需要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岗位人员;
3. 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按劳动合同制聘用的岗位人员。
第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明确招聘岗位,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用人部门无岗位空额但确实亟需增聘人员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增加岗位数额,准予按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进行招聘;同意增加临时岗位数额的,按人事派遣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及下属机构、挂靠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依法约定。
第十条 用人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补充和细化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岗位工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 岗位工作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岗位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应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考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向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及个调税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参照校内同等岗位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执行;对工作岗位有特殊要求或考核标准的,可采用学校与应聘人协商约定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薪酬待遇的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上海市落户、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参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与人事档案原则上应转入学校。
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部门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学校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