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索取号:0902001-2024-0002发布时间:2019-06-30浏览次数:10


上理工2019120画布 9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

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9617










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设立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为规范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中英国际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中英国际学院另行制定,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另行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在学风建设中能起到榜样引领作用。

(五)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科创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实践和集体活动,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两大类。学习优秀奖学金旨在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专项奖学金旨在奖励某一方面为学校、学院做出特别贡献或主要贡献的学生。

评定当学期内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可兼得;专项奖学金中社会工作优秀奖、精神文明奖、校园文化建设奖只能评定一项。

第四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等级

每学期奖学金金额

(单位:元)

获奖

学生比例

评定必要条件

德育综合

测评

学期加权平均成绩

特等奖

2500

每学院不超过一名

一等奖

1500

2%

学院自定

85

二等奖

800

8%

80

三等奖

500

13%

75

(注:获奖学生比例计算以专业为单位,不同专业名额不得相互占用。)


(一)特等奖获得者应当符合一等奖的评定条件,还应具有创新精神,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成绩和表现特别突出。由学生申请、各学院组织评审。

(二)评定奖学金依据的学习成绩为学生每个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重修课程成绩不做统计,降级修读学生除外),计算公式为:学生平均成绩=∑(本学期修读所有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三)德育综合测评由各学院制定细则,在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评定,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核。

(四)学期内修读学分低于培养计划所建议修读的当学期学分数80%的学生取消其相应奖学金评定资格。

(五)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学院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社会工作优秀奖

宗旨: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以利于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推动学生各项工作的开展。

申请条件: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等社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学院集体争得荣誉者。

(二)精神文明奖

宗旨:奖励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或在校内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同学。

申请条件: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较突出,或者在志愿者服务、社区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

(三)校园文化建设奖

宗旨:奖励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申请条件:在市级文艺汇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比赛中获奖或者在学校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社会工作优秀奖、精神文明奖、校园文化建设奖三个奖项的评审比例、评审必要条件以及奖金额度详见下表:


奖项名称

每学期奖学金

金额

(单位:元)

获奖

学生比例

评定必要条件

德育综合测评

学习成绩要求

社会工作奖

200

3%

学院自定、学生需提供与评审相关获奖证书证明材料。

学期内无不

及格课程

精神文明奖

2%

校园文化

建设奖

1%

(注:获奖学生比例计算以专业为单位,不同专业名额不得相互占用。)


第六条评审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期评审,为第一学期至第七学期共七次,于下一学期开学初评定。各学院在评定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评审步骤

(一)申请

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申请审核制。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可向评奖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进行自愿申报。

(二)评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提出申请,报辅导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学院审核,学院报学校组织审定。

(三)颁奖

奖学金评定后,学校统一制作证书,各学院自行组织奖学金证书发放仪式。

(四)归档

获奖学生的奖学金归档材料由各学院在学生毕业前负责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公示

奖学金的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奖学金辅导员初评结果或学院评审结果应在班级或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上一级审批部门。

学生个人对初评如有异议,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小组应在收到核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该答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再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将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条 评审注意事项

(一)参评当学期修读课程中有任意一门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补考成绩不做计算),当学期无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取消当学期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得列为奖学金评定对象。

(三)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无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奖学金评定按原办法评审。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开始执行,原《上海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上理工学〔20116号)》同时废止。













































































































































































直线 5直线 13长办公室               2019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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